鑒于,雙方希望就“相互間交流的保密信息相互間代為保密”的目的進行商議;
鑒于,活動進行過程中,為了上述目的,雙方可能需要向對方披露其具有保密性質的特定專屬信息;
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1. “保密信息”系指雙方之間相互披露的與本條款之目的有關的任何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業務、商業或技術信息和資料,不管這些信息或資料采用何種媒介作為載體,包括但不限于圖紙、數據、拷貝、摘錄、以及樣品、樣機等實物,以及根據披露方數據所生產出來成品和半成品。
2. 雙方之間交換的所有保密信息:
a) 應僅為了本條款之目的而使用。接受方根據本條款從披露方獲得之保密信息,應僅用于本條款之目的,除非獲得披露方之明確書面同意;
b) 接收方除了向自己或向有了解保密信息之合理需要的關聯公司,以及向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分發、披露或傳播?!瓣P聯公司”是指控制本條款的一方、受該方控制或與該方共同受他方控制的實體;
c) 接受方應像對待自己類似重要保密信息一樣給予同等對待,以防止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且
d) 應仍然是披露方的財產。
3. 第2款規定之義務不適用于以下信息:
a) 接受方能證明,非由接受方之違約而已進入公知領域或導致公開的信息;
b) 有接受方相關書面記錄證明,在從披露方獲得信息之前,接受方已經掌握的信息;
c) 有接受方相關書面記錄證明,由接受方獨立開發的信息;
d) 在獲得披露方之書面同意后予以公開的信息;或
e) 根據政府組織之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予以披露的信息。
4. 本條款項下之任何信息,在披露前,任何一方均有權拒絕接受,且任何一方均無義務披露任何特定信息。
5. 雙方確認,本條款不授予或賦予任何許可、專利使用權或可取得專利的使用權、版權、商標或其他專屬權利,除非另有明確約定。披露方披露其保密信息與材料時,無義務向接受方授予上述權利。
6. 雙方無義務對本條款項下之任何信息的披露做出補償,并同意,不對該信息及其使用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且不對由于接受方使用該信息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賠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
7. 任何一方放棄對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之保密的權利,不應構成或被理解為放棄對披露的任何其他保密信息之保密的權利。
8. 應披露方之要求,雙方之間根據本條款交換的所有保密信息應在本條款終止后歸還披露方,或由接受方銷毀。披露方應在本條款終止后九十(90)天內向接受方書面提出該要求。如果披露方要求銷毀保密信息,接受方應向披露方書面確認銷毀已經完成。
9. 接受方須(1)對披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2)僅將這些信息用于非商業性的內部
評估等事項和(3)只將這些信息提供給需要使用和了解此信息的內部雇員或代表,
其目的和范圍僅用于進行(2)項所述的評估等事項.
有關保密和限制使用的條款在以下情形時不適用:
1)披露方披露之前已經為接受方所了解的情況;
2)現在或以后可以由公眾渠道所獲知(該渠道信息不是由于接受方的泄露而造成的);
3)是接受方從第三方合法獲得的信息,該第三方與提供方沒有直接或間接的保密條款約束);
4)能夠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是由接受方沒有接觸到相關信息的成員或代理獨立地開發出來的;
5)能夠由接受方通過檢查市場中銷售的樣機獲得的信息; 或
6)按照司法判定,或政府部門的行政命令,或應有關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披露,但這樣的披露僅僅限于法律法規要求的范圍,而接受方需最大限度的做到事先通知披露方.
10. 本條款對雙方及其繼任者和繼承公司均有效.
11. 本條款引起或與本條款有關的一切爭議,包括有關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于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和一致意見的爭議事項,均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